保監會發健康險個稅優惠辦法 險企不得因病史拒保
        2015年08月21日 09:58
	
								來源:京華網		    
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正式落地。昨天,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型健康險的保額設定不得低于20萬元,并且可以“帶病投保”。
保額不低于20萬元
根據此次《辦法》,稅優健康險產品的保額設置不得低于20萬元,且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國家鼓勵發展商業健康險并給予優惠政策,但并不希望保險公司將其作為一種獲利太多的產品。醫療保險賠付率不得低于80%的規定,就是避免一些保險公司將成本和利潤定得太高。以此計算,想要做到收支平衡,保險公司的成本加利潤就不能高于20%。
此次個稅優惠保險產品對于保險公司的要求門檻較高。對此,保監會方面表示,多數保險公司健康專業性不夠強,相當一部分盯著保額,從一開始提高要求能給未來持續健康發展打好基礎,并舉例稱,包括大病險農業保險等政策性較強的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資質要求都較高。
彌補基本醫保短板
傳統的商業健康保險緩解了“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減輕了基本醫保的壓力。但總體上看,作為醫療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健康保險仍是全民醫保體系中的短板。
今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5 月12日,商業健康險稅優相關細則落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等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以及在各省份選擇一個符合條件的城市,試點實行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新規定
《辦法》明確了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管理原則,主要包括:
1.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2.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
3.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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