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健康險個稅優惠辦法 險企不得因病史拒保
        2015年08月21日 09:58
	
								來源:京華網		    
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正式落地。昨天,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型健康險的保額設定不得低于20萬元,并且可以“帶病投保”。

京華時報制圖 謝瑤
原標題:險企不得因病史拒保
京華時報訊(記者牛穎惠實習記者羅夢嬌)商業健康保險個稅優惠政策正式落地。昨天,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型健康險的保額設定不得低于20萬元,并且可以“帶病投保”。
可實現“帶病投保”
《辦法》規定,個人購買稅優商業健康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不過,此次公布的《辦法》未明確扣除限額。
本次《辦法》的最大亮點在于,“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這意味著投保人可“帶病投保”。
傳統商業健康險是不允許帶病投保的,尤其是患有重大疾病的消費者,無論治愈與否,在參與普通健康險投保時都會遭遇保險公司拒保。另外,因罹患重大疾病已經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消費者,也無法二次投保商業保健康險。但在稅優健康險產品中則無此限制,無論健康與否,均可參與稅優健康型保險產品的投保。不過,《辦法》中同時規定,“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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