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調顯示超1/3受訪者從未拿過節假日加班工資
2014年10月28日 10:17
來源:中國青年報
時下,節假日加班成為許多年輕人的工作常態。我國《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 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然而現實中許多人吐槽,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落實得并不理想。
集體協商制度應真正落實到每一個企業
要落實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誰應該承擔起主要責任?調查中,受訪者首選“勞動保障部門”(67.8%),其次是“用人單位”(60.6%)。其他依次是:“工會”(38.7%)、“勞動者自身”(29.0%)、“司法機關”(11.5%)等。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王江松指出,從我國當前的經濟總量和企業的盈利能力來看,我們的勞動法律法規還有進一步執行落實的空間,用人企業應當主動落實法律規定的節假日工資標準。
楊保全認為,要想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勞動者首先應該具備積極的權利意識。具體到勞動爭議的層面,楊保全提醒,勞動者應該注意保留兩方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首先是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證據,比如上班打卡記錄、工作期間的單位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等,因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是勞動者后期維權的基礎;其次是關于用人單位應發加班費而未發的證據,比如單位的考勤表、工資單、安排加班的通知等。
“勞動保障部門也應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給勞動者維權創造便利,允許勞動者匿名舉報。現在很多地方規定,勞動者在舉報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時必須實名,這樣勞動者對舉報肯定會有顧慮,大大降低了勞動者維權的積極性。”楊保全說。
在王江松看來,主要依靠行政執法的力量來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想法,不太切合實際,因為一方面我國的企業數量實在太多,勞動行政部門很難面面俱到,難免有漏網之魚;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門與企業會存在某種利益相關關系,在查處企業勞動違法行為時,行政部門會故意“不積極”。
“根本上講,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還是要靠勞動者自身,即勞動者集體的力量。這就需要我們的集體協商制度能真正落實到每一個企業。”王江松說。(本報記者 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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