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糾紛中村民資格認定
2015年08月18日 15:31
來源: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網
原標題:淺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糾紛中村民資格的認定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是近年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領域出現的新型案件,其法律法規依據較少,尤其在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原告是否有
原標題:淺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糾紛中村民資格的認定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是近年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領域出現的新型案件,其法律法規依據較少,尤其在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原告是否有村民資格的認定問題上爭論較大,目前業界無統一適用標準。本文作者結合自己審判實踐,以深入的法理分析,解釋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對處理此類問題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探索。
關鍵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分配資格認定
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使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逐步減少,隨之產生的就是村民與村集體、村小組之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由于當前我們國家對于農村人口的管理比較混亂,戶籍管理制度亦不能適用當前農村的形勢,村民委員會、村小組的主要經濟收益分配即征地款的分配就成為個別農村的突出問題。在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中首先存在著村民資格如何確定的問題,諸如“嫁城女”及其子女、離婚后的婦女、退休退養后戶口遷回原籍及在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等人員是否有村民資格,利益分配上就產生了糾紛,在糾紛的處理中就村民資格的認定、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問題,由于適用法律、法規、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事件認識上的不統一,本文作者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中村民資格的認定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認定村民資格的一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這個包括村集體和小組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用而獲得的收益屬具有該村村民資格的全體村民所有,如何確定村民資格,是能否參加收益分配的關鍵問題。是否是該村村民,就是看是否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長期以來,我國的戶籍管理制度把人口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其中農業人口主要就是:農民,即農村的村民,實質上也就是居住農村、以農業生產為主要收入的農民。所以是否具有該村村民資格,首先要看戶籍是否在該村落戶。戶籍不在該村但在該村居住的就不具備該村村民的資格。是否具有該村村民資格還應從是否履行了村民義務來認定。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必須相一致,這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一個人的戶籍雖然在該村,但長期不履行村民義務不執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只要求行使自己的權利,違背了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可能喪失了村民的資格。改革開放后,大量的農業人口涌入城市務工以補貼農村收入的不足,同時還應履行一個村民的義務,但有少部分村民由于頭腦靈活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放棄承包土地,也不交農業稅費,全家移居城市;還有該村出嫁的婦女其丈夫在外工作,夫家也遠在貧窮農村,長期在外經商不耕種土地,不交納各種稅費等,這樣的村民從戶籍上看應是該村村民,但實際上是一個不盡村民義務而喪失該村村民的權利,不具備該村村民的資格。另外如果因歷史原因長期居住在該村的外村村民,其戶籍已落入該村,也履行了一個村民應盡的義務,就應該認定具有該村村民資格,所以認定村民資格的一般原則就應該從以上兩個方面來考慮,戶籍是認定村民資格的前提,履行村民義務是認定村民資格的補充和完善,兩者應該統一。當然一般原則只能解決一般的問題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村民資格認定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完善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認定村民資格的例外情況
按照一般原則認定村民資格所產生糾紛容易解決,也很少出現,糾紛較多的是一些特殊的例外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嫁城女”分配問題。由于政策規定其戶籍無法遷轉,只能留在該村,所生子女只能隨其母落入該戶,對該“嫁城女”及其子女的村民資格認定;
2.獨女戶招婿及所生子女分配問題。其戶口已落入該村, 對該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村民資格認定;
3.離婚后或喪偶的婦女及其所生子女分配問題。村委會一般拒絕承認其村民資格,對該婦女及其子女的村民資格認定;
4.雙女、多女戶招婿以及所生子女分配問題。其戶籍已落入該村且履行了村民義務的,對該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村民資格認定;
5.“嫁城女”戶口掛靠村上分配問題。因其子女戶口村委會拒絕落戶而違心的與村委會簽訂了不享受村民待遇協議的,對該子女村民資格的認定;
6.戶口已遷出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分配問題。因其戶口已經遷出,對其村民的資格認定;
7.服刑人員的分配問題。因其戶口已經遷出,對其村民的資格認定;
8.征地合同簽定后而死亡村民分配問題。因其人員已經死亡,但戶口還在,對其村民的資格認定;
9.因與他人簽定撫養遺贈協議而落戶該村村民分配問題。因其戶口已經遷入,對其資格認定;
10.征地分配方案確定的戶口截止日期前出生的人員村民分配問題。
對以上十種情況,我們應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分別作以下認定:
對1—4種情況其產生原因由于婚嫁,戶口確實無法遷出或需要遷入,亦辦理了相關手續,并履行村民義務,我們認為應認定他(她)們有村民資格;
第5種情況因村組在村民給小孩上戶口時拒絕接收,故村民違心與村委會簽訂了不享受村民待遇協議的,我們認為這屬于民法上的“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情況下所為”的無效民事行為,認定協議無效,該子女應具有村民資格;
第6種情況因學生原籍系該村戶口,學生在校期間主要靠父母以務農為生活來源,應認定該學生具有村民資格;
第7種情況因該服刑人員服刑前系本村村民,刑滿后戶口又遷回本村,應認定該人員有村民資格;
第8種情況因該村民的死亡發生在征地之后,該村民應有村民資格;
第9種情況因該村民落戶已經過村民委員會的同意,且履行了村民義務,該村民應具有村民資格;
第10種情況由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變,村委會沒有分配其土地,因征地時該村民已出生,在安置補償之列,應該參與分配,具有村民資格;
對于以上十種情況,在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形成分配方案時往往將其排除在外,這些情況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二十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以上方案應屬無效,因此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其具有該村村民資格,享受村民待遇,參加集體收益分配。
還存在以下情況應認定為不具有村民資格:
1.退休、離休、退養人員由子女頂替,將戶口遷回原籍,承包了土地,履行了村民義務,但是這些特殊村民同時享受了離退休人員的待遇,不是以農為生的村民,即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不具有村民資格;
2.個別人員通過弄虛作假、請客送禮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個別村干部將其戶口遷入該村,其戶口的遷入不符合《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的規定,不應該認定為該村村民;
3.戶口雖在該村,但改革開放后長期經商,放棄承包土地,不履行村民義務。當集體土地被征用后,其要求參加征地款分配,這些村民一般應認定為不具有村民資格;
4.該村出嫁的婦女由于丈夫所在地經濟落后,戶口能遷到丈夫所在村組,但自己不愿將戶口遷出,也不履行村民義務,一般認定其不具有村民資格;
5.征地分配方案確定的戶口截止日期前死亡的人員,由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變,村委會沒有收回其土地,因征地時該村民已死亡,不在安置補償之列,不應該參與分配,不具有村民資格;
6.對畢業后已安置的(包括讀研究生或讀博士)學生因其有一定生活來源,戶口也不在村上,一般認定不具有村民資格;
對于以上情況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的體制原因,還存在著法律上的漏洞。農村大部分村民都是靠土地生存的,征地款可以說是他們今后唯一的生活安置。因此,這些問題就要充分尊重村民大會制定的方案。我國《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村集體所得利益分配,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這就說明村民委員會所制定分配方案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決定,村委會成員不能自作主張,并且這些分配方案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對于上述出現的特殊情況,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有權作出認定是否具有村民資格參加分配的權利。
三、準村民資格的認定
在認定村民資格后,還有一些實際的分配份額問題也在困擾著廣大群眾,如獨生子女獎勵份額問題、雙女戶獎勵份額問題、雙女、多女戶招婿問題、有子有女戶給女兒招婿問題、家庭無監護人,對指定監護人份額問題、離異后女方所帶子女份額問題等,我們暫且定為準村民資格問題。
1.獨生子女獎勵份額問題。2009年頒布實施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8條明文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下簡稱獨生子女證)的農村居民,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所以按照該條例,應該給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增加一人的份額。
2.雙女戶獎勵份額問題。2009年頒布實施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8條明文規定,雙女戶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所以按照該條例,應該給符合條件的雙女戶增加半個人的份額。
3.農村家庭招婿的財產分配問題。對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依照農村風俗習慣,一戶有子的,每個兒子成年后可單算一戶。一戶有一子一(多)女的,不可以招婿。一戶有多女的,僅可給一女招婿。符合招婿條件的,具體分配適用本文第一部分第2條,但在實際處理案件過程中,有的家庭雖然有一人已經立戶(兒子成家或女兒招婿),但因變故,家中現無人頂門立戶,家庭和村組協商,可以為一女招婿,這種情況便可取得分配的村民資格,增加家庭分配份額。
4.家庭無監護人,對指定監護人份額問題。有時候在分配集體財產時,某一戶,成年人按照以上規定無權參加分配(如某女24歲,已婚,嫁農,戶口未遷出,在家里照顧未成年弟妹),但考慮到其要在家里繼續履行法定監護義務,所以可以考慮給其認定有村民資格,參加分配。
5.離異后女方所帶子女份額問題。按照婚姻法的夫妻共同履行撫養義務規定,一般給離異后女方所帶子女(戶口在分配款項農村)按一半份額分配。但如果該子女已經成年,戶口仍在該村,參照以上理論,就不需要父母撫養,應該按照同村其他成年村民對待,取得相應分配份額。
對以上所分析的是否可以取得村民資格,獲得相應份額的案件,若權益受到侵害,除第三部分涉及的1-2條外,其他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因為該兩條涉及到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獎懲,需要政府先行處理,所以待政府處理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目前,征地款糾紛案件中村民資格的認定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土地法》、《村民委員組織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及省、市、區關于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文件。這些法律、法規、政策不能完全適應案件審理的要求。農村村民委員會及其村民法律意識淡薄,簡單的理解村民委員會自治法,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剝奪部分村民的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中村民資格的認定由于法無明確的統一規定,不同法院審理同一類案件的結果不盡相同,同一法院的不同庭處理同一類型案件的結果亦有不同,這就造成了執法上的混亂。另外,對于農村問題,各級政府、不同部門都下發過各自的紅頭文件,但其內容不盡統一,所以國家應盡快出臺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和土地轉讓補償費分配的法律法規,使此類案件的審理盡快走上正常軌道。
參考文獻
1.《土地法理論與中國土地立法》,黃河著,興界圖書出版公司(1997版)
2.《土地法釋義》,周巖主編,北京農業大學出版社。
3.《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出版社(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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