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不慎摔傷致骨折 女子將火鍋店告上法庭
2015年08月18日 14:34
來源: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供稿
本想著下班后一家三口在家門口的自助火鍋店小聚一下,未曾想飯還沒吃上,自己卻不慎被滑倒摔傷致骨折。由于多次與火鍋店溝通賠償未果,朱女士于今年5月14日將火鍋店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6月3日上午,長安區法院由該院副院長滑智文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本想著下班后一家三口在家門口的自助火鍋店小聚一下,未曾想飯還沒吃上,自己卻不慎被滑倒摔傷致骨折。由于多次與火鍋店溝通賠償未果,朱女士于今年5月14日將火鍋店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6月3日上午,長安區法院由該院副院長滑智文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今年4月2日晚,家住長安區的朱女士一家三口,在家門口的某自助火鍋店就餐,在點餐并支付了相應餐費前往餐桌等餐途中,在火鍋店里不慎滑倒摔傷。次日,朱女士被送往西安市紅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左髕骨半脫位,并先后花費住院費用計1.8萬余元。
庭審中,原告訴稱:被告除在自己辦理住院手續當日(即4月3日)支付其1500元外,雖其多次找被告協商醫療及賠償事宜,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并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原告表示,自己于4月8日向工商長安分局韋曲西街工商所消協投訴被告,并得到受理,但終因被告拒不配合消協調解工作而致調解終止。原告遂無奈于今年5月14日,以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自己受傷為由,要求被告火鍋店承擔對其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并支付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款共計13.8萬元。
被告火鍋店負責人雖然承認原告在其火鍋店摔倒的事實,但指出原告受傷當日并未就診,因而原告骨折受傷與自己需承擔賠償責任之間并不存在直接關系。同時,被告提出原告有無殘疾應以司法鑒定為準,且就原告的傷情看,賠償不應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兩項,對應以城鎮居民計算賠償標準等被告也提出異議。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且原告當庭提出申請司法鑒定,審判長宣布該案將在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后,重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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