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核實產權與居住人
2015年08月31日 09:12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法官提醒:購買二手房應仔細核實房屋產權與居住人 新華網湖北頻道8月31日電(記者 李勁峰) 花錢購買一套二手房,辦下銀行按揭和房產證后,卻得知房屋10年前就已被業主協議賣給房屋租戶。這起發生在
原標題:法官提醒:購買二手房應仔細核實房屋產權與居住人
新華網湖北頻道8月31日電(記者 李勁峰) 花錢購買一套二手房,辦下銀行按揭和房產證后,卻得知房屋10年前就已被業主協議賣給房屋租戶。這起發生在武漢市的“一房兩賣”民事糾紛案件,近日二審判定房屋歸屬應按照首份協議履行。法官提醒,購買二手房應仔細核實房屋產權與居住人情況。
據武昌區法院介紹,這起糾紛案件源于原告李女士在2013年,與業主胡某簽訂購房合同,以30萬元價格購入一套一室一廳房屋,并取得房產證以及20萬元銀行按揭貸款。然而,手續辦完后李女士卻始終無法入住。
法院調查發現,這套房屋原業主胡某,在2002年與該房屋租戶吳氏夫婦以3.7萬元的價格簽訂轉讓協議,協議生效后吳氏夫妻已支付3萬元,余款7000元約定辦完房屋產權手續后付清。此后由于房價上漲,胡某認為當初售價過低,在2012年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未按約定過戶給吳氏夫妻,還轉手賣給李女士。
武昌區法院一審認為,吳氏夫妻、李女士分別與胡某簽訂的房屋轉讓、買賣協議均合法有效,但吳氏夫妻按照協議支付對價并實際居住爭訴房屋12年,且一直在要求胡某辦理過戶登記,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作為二手房買受方,應實地查看訴爭房屋現狀,但無法證明其購買前去查驗過房屋,甚至得知訴爭房屋已“出租”他人的情況下,李某也未聯系“承租人”,買受行為有悖于交易慣例。由于爭訴房屋應按胡某與吳氏夫妻簽訂的轉讓協議履行,因此李女士購房合同不能履行,解除合同享有的相關權利可向胡某主張。
李女士上訴后,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辦案法官提醒,在購買二手房時,不能怕麻煩,應當認真核實房屋的產權及實際居住人情況,避免出現此類“一房兩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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