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持新規緊急出臺:來太晚或致抗跌效果有限
2016年01月08日 09:34
來源:第一財經網
原標題:減持新規急出臺:來太晚或致抗跌效果有限 在A股熔斷機制本周第四次被觸發,開盤不足半小時提前收市,床下創下最短交易日后,證監會緊急發布減持新規,即《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
原標題:減持新規急出臺:來太晚或致抗跌效果有限
在A股熔斷機制本周第四次被觸發,開盤不足半小時提前收市,床下創下最短交易日后,證監會緊急發布減持新規,即《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規定》),對8號即將來臨的“減持潮”做出限制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不過,《第一財經日報社》記者采訪發現,市場對這份新規的態度一致是——來的太晚了。賣方以及買方人士也均對記者表示,這份來的太晚的減持新規恐怕后市抗跌效果有限。
2015年7月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18號文》曾稱,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上述禁令將于1月8日到期,這造成隨著元旦后A股開市,減持潮的臨近,市場恐慌情緒不斷堆積,擔憂解禁股的開禁或給股市帶來沖擊。
對此,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7日表示,為避免《18號文》到期后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并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即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證監會這份減持新規內容基本符合市場預期,1%大概有千億左右,總體量并不大。但新規來的太晚了,而且是被動型出臺,恐怕市場的認可度會相應降低。“某券商首席策略分析師對記者如是稱。
對于該分析師的說法,滬上某私募高管表示認同。該高管表示,在目前市場這樣的下跌程度下,這份規定抗跌效果將非常有限,且對于堅持的規定也并不十分嚴厲“,想讓市場止跌反漲程度不夠。
該高管認為,以目前的市場狀況,也并非是減持的好時機,上市公司大股東也并不一定會去減持。
"總體而言,之前是一點不能減持,現在還是可以減的,對市場還是有負向沖擊。”上述分析師補充表示。
那么。對于堅持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怎么看?
一位深市上市公司總經理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談到:“我認為多方措施更重要的意義是恢復市場信心,市場止跌倒不至于立即見效。對于《減持規定》上市公司其實早有預期,如果提早半個月,一個月監管方面采取相關動作,更有助于市場緩解禁令到期的壓力。”
值得一提的是,減持新規還設置了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以及涉嫌違法犯罪等事項不予減持的規定。《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對此,該總經理認為,某種意義上《減持規定》加大了大股東違法成本,有利于減持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上進行。對于本公司解禁股權的情況,上訴人士認為對于大股東不存在壓力。“目前公司估值已有縮水趨勢,我不認為現在是減持的好時機。”上述人士談到。
此外,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減持規定》一方面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中投證券策略分析師黃君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市場流動性不可預期,需要一個展開的過程來緩沖減持帶來的沖擊。《減持新規》在恢復股權市場化以及緩解市場供求平衡方面有重要作用。估值是平衡減持及其供求最主要的標識,減持現象會隨著估值收縮相對緩解,但需要時間與市場深度來消化減持沖擊力, 《減持新規》有助于控制股權階段性市場化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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