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意見出臺 單位個人二八分
2015年10月21日 09:31
來源:陜西傳媒網—三秦都市報
自年初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來,各地紛紛響應,推出“接地氣”的實施意見。昨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意見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拉開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大幕,未來,我省將與全國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原標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意見出臺
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自年初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來,各地紛紛響應,推出“接地氣”的實施意見。昨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意見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拉開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大幕,未來,我省將與全國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以2014年10月1日為節點,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具體措施,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
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老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新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中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我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 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 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
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金監管: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意見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開展試點期間,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本報記者 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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