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與生產許可證不符 超市退購物款再付10倍賠償
2015年07月17日 10:08
來源: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
在超市買了3盒苦蕎茶,卻發現包裝上生產許可證號下的商品應為綠茶,而且產品標準號也已過期,市民劉先生將超市告到蓮湖區法院。昨日記者獲悉,法院一審認定超市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判決超市退還249元購物款,并按照10倍購物款進行賠償。
原標題:銷售與生產許可證不符超市退購物款再付10倍賠償
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訊 (記者 張志杰 通訊員 陳麗娜 詹保余)在超市買了3盒苦蕎茶,卻發現包裝上生產許可證號下的商品應為綠茶,而且產品標準號也已過期,市民劉先生將超市告到蓮湖區法院。昨日記者獲悉,法院一審認定超市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判決超市退還249元購物款,并按照10倍購物款進行賠償。
2014年11月28日,劉先生在西安一家超市購買3盒“紫健牌”苦蕎茶,每盒83元,總金額為249元。該產品由陜西紫陽縣一家茶葉公司生產,外包裝上標明生產許可證號為QS610914010120,產品標準號Q/ZYZJ-C03-2006。購買后,劉先生查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據庫,發現生產許可證號QS610914010120的注冊商品應為綠茶,而非苦蕎茶,遂向超市及生產廠家反映,未果,又向蓮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去年12月30日,該局向劉某出具《告知書》稱:包裝標示生產許可證號QS610914010120產品名稱為“茶葉(綠茶)”,但實際產品為苦蕎茶,與許可證不符,產品標準號Q/ZYZJ-C03-2006已過期,對該超市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停止銷售。
2015年年初,劉某起訴至蓮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超市退回購貨款249元,并要求以10倍購貨款賠償,合計2739元。日前法院開庭后,經法院合法傳喚,該超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在被告處購買的“紫健牌”苦蕎茶,并支付相應價款,被告出具了購物小票,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作為銷售商,被告應對其所銷售的商品標簽、包裝上所載的內容負責,并保證其銷售商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劉某在被告處購買的苦蕎茶包裝標識上的生產許可證號的產品為“茶葉(綠茶)”,但實際產品為苦蕎茶,與許可證不符,且產品標準號已過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被告雖未提交答辯意見,但作為經營者,銷售不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商品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劉某請求退還購貨款249元,并支付價款10倍即2490元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昨日記者獲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規定,蓮湖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都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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