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今起調整
2015年07月01日 09:30
來源:西安晚報
原標題:西安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今起調整 本報訊昨日記者從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今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2014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原標題:西安住房公積金 繳存基數今起調整
本報訊昨日記者從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從今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2014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4124元/月。
此次繳存基數調整,是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的規定進行調整的。其中上限要求,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014年西安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這一最高限額由于去年我市平均工資的上漲,同比增加了1785元。
在調整上限的同時,此次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下限也有所調整。職工上年度實際月平均工資低于西安市政府規定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該職工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其中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閻良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280元/月;長安區、臨潼區、高陵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170元/月;周至縣、戶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060元/月;藍田縣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970元/月。
據悉,此次調整僅對繳存基數進行變更,最高繳存倍數、比例不變,仍保持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分別不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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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階段性放寬
公積金提取條件
本報訊為著力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今日起到年底前,階段性地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產,租住本市住房,且未辦理過公積金提取的,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租房提取時,賬戶應保留三個月繳存額,其余金額可全額提取。
4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規定,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額度,個人賬戶應保留三個月繳存額,夫妻雙方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人應當自租金繳納證明開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每年(同一公歷年度)可提取一次。
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額度,個人賬戶應保留三個月繳存額,個人提取額不超過本人年匯繳額(月繳額×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過10000元。提取人每年(同一公歷年度)可提取一次。
此次階段性地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就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新通知規定,繳存職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產,租住本市住房,且未辦理過公積金提取的,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租房提取時,賬戶應保留三個月繳存額,其余金額可全額提取。不再有最高額度限制。
本組稿件由記者趙輝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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