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幫事件AB面:P2P該不該剛兌聽誰的?
2014年11月11日 11:32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對于網貸平臺來說,選擇合作擔保公司首先需要做好盡職調查,對具體項目務必要做好嚴格風控審查,而針對項目逾期,平臺需建立并完善追償機制,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原標題:貸幫事件AB面:P2P該不該剛兌聽誰的?
近日,貸幫對于1280萬元壞賬不兜底一事在P2P界炸開了鍋,這不禁令業內再次回想起紅嶺創投創下1億元壞賬后的表現。一個堅決打破剛性兌付,一個第一時間宣布墊付,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背后,那個關于“P2P平臺究竟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主體”的爭論再次風起。
有P2P業內人士認為,P2P本質應該不兜底;有P2P人士反駁,既然收取了用戶的管理費那就必須對自己的收費行為負責;同時,也有人認為,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主體的定位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現階段中國的投資者就認剛性兌付。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尹飛這個人很有才氣,是個學院派,但想法未免太過理想。”11月10日,廣東南方金融創新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徐北在談到貸幫創始人兼CEO尹飛時說,他認為,在現在的大環境下,他的犧牲既蒼白也無意義。
11月8日,人人聚財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一條《人人聚財關于前海融資租賃合作項目的說明》的公告,人人聚財也遇到與貸幫一樣的問題,始作俑者依舊是前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但人人聚財明確表示對逾期標的全部進行兜底。
人人聚財CEO許建文回應為何兜底一事時說,盡管銀監會已經明確了P2P的中介屬性,但在目前征信體系不完善、投資人風險教育不充分的現狀下,P2P公司雖然是中介平臺卻也肩負著幫助投資人把控風險,極端情況下幫助投資人處理債權債務糾紛的重任。
這也道出了相當一部分P2P的無奈,由于中國的投資者只承認剛性兌付,“目前國內的投資環境,投資者成熟度遠遠沒有達到可以打破剛性兌付的高度,至少還需要3年的市場培育。”徐北說。
“貸幫的這種行為毫無疑問是在行業樹立了一個‘不良’的標桿,網貸平臺的主要盈利是來自用戶管理費的收取,既然收取了管理費那就必須對自己的收費行為負責。”盛大金禧千店貸總經理王金陽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毫不客氣地說。
但也有P2P同情尹飛的做法,P2P行業始終要有一個人站出來對抗剛性兌付,“P2P本質是不兜底的,目前這種自我承諾只是這個新生理財方式面對投資者時的無奈之舉,需要用許多先鋒變成先烈來完成投資者教育,這是草根金融必須面對地過程。”廣州一位P2P負責人說。
事實上,關于P2P該不該對平臺項目兜底,業內爭論依舊,今年9月27日,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在參加2014年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時特別強調,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信息中介。
“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他說。
“我認為,P2P平臺既是中介平臺又有一定信用平臺的性質,中介就是在資金和項目間架起橋梁,而在平臺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用戶必然會對信用度高、投資有保障的平臺產生依賴,屆時,平臺上的項目反而不重要了,用戶看重的是這個平臺的信用,此時,P2P平臺就會帶有信用平臺性質。”王金陽說。
“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有力的監管,信用不能一味濫用,否則會釀成更大的行業危機。”王金陽強調。
血型不對輸血必死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淘寶也是一個信息中介,而且,這種定位從一開始就確定下來,但假貨橫行也曾將淘寶推上風口浪尖,最終阿里通過各種方式打擊假貨, 樹立行業信用。那么,從P2P僅作為信息中介來說,是否也要審核項目“無假貨”呢,而這種審核的過程,本身就已經對風險負有一定的責任。
王金陽認為,這次貸幫平臺出現大規模的債務逾期,最主要的原因是平臺前期掌握的資料不足,對風險的把控不嚴,最關鍵的是沒有抵押物,“大額標的如果沒有抵押物、全憑信用那就是對用戶極大的不負責。小額標可以發信用標,大額標必須是抵押標,這是未來的趨勢,”他說。
“P2P對投資方向、投資模式、投資風險和投資回報全流程要有控制把握能力,盈利是王道,但風控體系卻是根本,P2P務必將自己的風控工作延伸到項目的終端。”上述廣州P2P負責人說。
今年以來,P2P四處尋找項目來源,并將目光逐個鎖定在擔保、小貸、保理、典當等傳統金融機構的身上,而這些機構一方面也在尋求融資途徑,雙方一拍即合。
“這其中面臨兩個風險,一是有些小貸、典當自己設立P2P,那么,這算不算自融,二是這些傳統的金融機構杠桿率非常低,監管層之所以控制其杠桿率, 也是從風險和安全性角度考慮,而借助P2P就可以繞過監管,直接提高杠桿,風險必然倍增。”深圳某信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貸幫這個事件其實折射出我們國家網貸行業很尷尬的一面。”365金融總經理李直中說,對于網貸平臺來說,選擇合作擔保公司首先需要做好盡職調查,對具體項目務必要做好嚴格風控審查,而針對項目逾期,平臺需建立并完善追償機制,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在目前的條件下,網貸平臺與擔保、典當、小貸等傳統機構的合作幾乎是個偽命題,國家對網貸平臺的監管目前還處于法律不健全的狀態,如果再接入傳統機構,那會造成二次監管不到位,出現危機的可能性更大。”王金陽說。
而無論尹飛最終作何選擇,這都是P2P界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尤其是在跑路如此流行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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