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罰單” 不利于保護投資者
2014年08月15日 19:03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寶碩股份因存在虛增利潤、未按規定披露擔保事項、貨幣資金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近日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的頂格處罰,相關責任人受罰3萬至30萬元不等。此罰單給受害投資者帶來依法索賠的希望,但案件調查處理時間過長引來各方議論。
原標題:“遲到的罰單” 不利于保護投資者
本報記者 張煒
寶碩股份因存在虛增利潤、未按規定披露擔保事項、貨幣資金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近日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的頂格處罰,相關責任人受罰3萬至30萬元不等。此罰單給受害投資者帶來依法索賠的希望,但案件調查處理時間過長引來各方議論。
寶碩股份的違法行為發生于2001年至2006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公司存在多項虛增利潤的違法行為,其中,2001年年度報告至2006年半年度報告少計財務費用、虛增利潤。另外,寶碩股份及其分、子公司2001年以來被大股東寶碩集團占用資金4.37億元,直至2006年10月份才對外公告。
8年前的舊案被開罰單,并非寶碩股份的違法行為暴露較晚。2006年10月23日,寶碩股份公告稱,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因涉嫌虛假陳述,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其立案調查。當日,寶碩股份公布了大股東占用資金的初步核查結果,上海證交所也予以公開譴責。
令人想不到的是,一紙處罰竟要等上8年之久。
如今這份“遲到的罰單”,雖還受害投資者以公平,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效果打折。
一方面,受害投資者獲得的補償可能打折。目前已有上海、杭州等地律師征集股民維權,按律師的說法,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期間買入寶碩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可起訴索賠。再看該股的歷史走勢,2001年5月17日每10股轉增5股除權后一路下跌,2006年10月23日收盤跌至2.37元/股。期間,投資受損可依法起訴索賠的投資者估計不少。但問題在于,此案已過去8年時間,還有多少中小投資者想起當年買入寶碩股份的虧損?面對證券民事訴訟的種種坎坷,本就維權積極性不高的投資者又有多少人會踏上維權路?顯然,虛假陳述的罰單“遲到”得越久,中小投資者受到的傷害就可能越大。
另一方面,罰單對違法者及整個市場的懲戒與教育效果打折。此份罰單中共有近10位當事人受罰,但這些被處罰的人員均已離職,原大股東寶碩集團也已破產。投資者不禁要問,姍姍來遲的罰單對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作用大嗎?處罰時已“時過境遷”,把板子打在離職人員身上,違法行為豈不是更有可能肆無忌憚。
對證券違法行為嚴懲不貸,不僅需要嚴厲處罰,而且離不開及時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方面已經引起監管層重視。證監會主席肖鋼去年在《求是》雜志撰文指出,我國證券市場“社會法治意識薄弱、監管執法受到干擾、違法成本低、問責不及時。”他特別提出,“做到對違法行為和風險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立案、及時調查、及時處罰、及時公開,高效處置風險隱患。”
再從監管部門的做法來看,一是扭轉“重審批、輕監管”傾向,將“主營業務”從審核審批向監管執法轉型,加大了監管執法的投入;二是證監會去年10月起授予所有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根據授權,除大案要案、復雜疑難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仍由證監會機關負責審理外,派出機構可對管轄范圍內的自立自辦案件進行審理及實施行政處罰。
“遲到的罰單”或許背后另有隱情,特別是我國證券監管執法容易受到各種干擾,一些本來簡單易結的處罰變成“疑難案件”。不過,“遲到的罰單”難免被質疑監管效率偏低,時間成本較高,監管部門應該從中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應該建立與健全辦案時限制度,即使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受到處罰,也要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落實到實處。此外,對已有的多年未結案處理的舊案及復雜疑難案件,監管部門有必要設定時限及時清理,讓受害投資者不要再等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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