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自貿區“基本法”高票通過 詳解十大亮點
2014年07月26日 18:30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原標題:上海自貿區“基本法”高票通過 詳解十大亮點 上海自貿區條例經過三審表決,最終高票通過,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更多獨家財經新聞,請加微信號cbn-yicai) 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
原標題:上海自貿區“基本法”高票通過 詳解十大亮點
上海自貿區條例經過三審表決,最終高票通過,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更多獨家財經新聞,請加微信號cbn-yicai)
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表決稿)進行表決。表決稿獲61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這也意味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市場主體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獲得法律保障,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這些市場主體都可以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說,條例定位為綜合性立法,集實施性法規、自主性法規、創制性法規的性質于一身,堪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本法”。
這部共9章57條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下稱《條例》),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其中可發現十大亮點。
亮點一:自主改革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自主改革”的指導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
丁偉表示,自貿試驗區建設沒有現成的做法可以遵循。怎樣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試?只有不等不靠,勇于擔當,“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自貿試驗區建設才有希望。
亮點二:法無禁止皆可為
《條例》在總則中特別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
丁偉說,這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精神。而自貿試驗區建設必須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切實把企業作為重要主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亮點三: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根據國家要求,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資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以及開放型經濟體系發展的需要,增強市場準入的透明度,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亮點四:企業注冊便利化
《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準入單一窗口工作機制,企業只需按照規定提供一個表格,通過一個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實現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等行政事務一門式的辦理。
《條例》還明確注冊資本可依法實行認繳登記制;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如果從事需要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
亮點五: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改革
為了推動貿易發展,《條例》明確規定,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等方面制度的創新。
具體的條文規定,不僅涵蓋了海關和檢驗檢疫已經推出的通關無紙化、先報關后進港等改革措施,還通過對推動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則性規定,為今后的監管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亮點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為推動貿易發展,《條例》規定在試驗區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即從事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企業通過單一窗口一點接入一個信息平臺、實現一次性遞交滿足監管部門要求的標準化單證和電子信息,監管部門處理狀態(結果)通過單一平臺反饋給申報人。
丁偉說,這對于提高政府部門監管效能,降低貿易和運輸企業的綜合物流成本,以及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亮點七:五大金融創新
《條例》規定了五大金融創新關鍵點: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推動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
所有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為此,《條例》還規定了金融風險防范一條,落實各方面的風險防范責任。
亮點八:六大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條例》規定了六項事中事后綜合監管的主要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反壟斷工作機制;加強信用管理;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制度;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
丁偉說,在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要求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亮點九:一公平四保護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等多邊投資和貿易協定,有關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和區域投資協定的通行規則,結合我國對外開放的實際情況,《條例》對國際通行的“一公平四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即維護公平競爭、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加強環境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亮點十:進一步增強透明度
透明度原則是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的重要內容。
丁偉說,《條例》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范。首先是制定并公布權力清單。明確了管委會和駐區機構應當公布行政權力清單以及運行流程。
其次是抽象行為接受公眾評論。要求在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有關方面必須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征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同時,在公布和實施之間,還要預留合理期限。
再次,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對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
最后,建立信息發布機制。要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要公布國家和本市關于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以便利社會各方面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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