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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x0.ifengimg.com/ucms/2026_15/46CF9D95B2D500ED1761D77889664CAE87C20895_size100_w1080_h382.png\" alt=\"圖片\" />\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點擊圖片查看原文↑↑↑\u003c/p>\u003cp>各區縣(開發區)民政、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u003c/p>\u003cp>現將《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落實執行。\u003c/p>\u003cp>西安市民政局\u003c/p>\u003cp>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u003c/p>\u003cp>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u003c/p>\u003cp>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u003c/p>\u003cp>2026年4月7日\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實施辦法\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一章 總則\u003c/p>\u003cp>第一條 為規范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陜西省養老服務條例》《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u003c/p>\u003cp>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的規劃、建設、驗收、交付、運營監管工作。\u003c/p>\u003cp>第三條 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的專門場所及相關服務載體。\u003c/p>\u003cp>第四條 新建城區、居住小區和新建住宅項目要按照規劃標準要求同步配套養老服務設施。\u003c/p>\u003cp>第五條 民政、資源規劃、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和管理使用工作。\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二章 規劃\u003c/p>\u003cp>第六條 制定公共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空間類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u003c/p>\u003cp>新建居住區編制地塊在土地出讓前,資源規劃部門結合市場需求和宗地實際情況,明確宗地規劃條件。在編制實施詳細規劃、宗地出讓文件和核發規劃許可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u003c/p>\u003cp>第七條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集中或鄰近設置,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大型住宅小區項目可以適當分散布局。\u003c/p>\u003cp>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風和采光條件較好、便于服務轄區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老年人用房應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u003c/p>\u003cp>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應嚴格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單項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標準統籌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確保新供應城市居住用地規劃統籌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達標100%。\u003c/p>\u003cp>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可以將具備條件且閑置的房屋、場地等優先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標準的,區縣政府通過政府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補足養老服務設施。\u003c/p>\u003cp>第九條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建設養老設施的規劃條件、開發周期,在監管協議中明確交付運營方式,并按照“誰提出、誰履責、誰監管”的要求,由相關部門加強監管。\u003c/p>\u003cp>第十條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應將建設工程中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納入設計方案并聯審批環節,核實規劃設計的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并聯審批。\u003c/p>\u003cp>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區縣資源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資源規劃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變更業務審查。變更內容不符合詳細規劃未經批準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變更規劃許可內容。\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三章 建設\u003c/p>\u003cp>第十一條 住建部門依法做好新建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對配建項目的建設進行監管,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u003c/p>\u003cp>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等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依法依規向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u003c/p>\u003cp>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設計文件進行建設,確保質量合格。\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四章 驗收\u003c/p>\u003cp>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u003c/p>\u003cp>已建成居住區補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申請相關建審手續,并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u003c/p>\u003cp>第十五條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u003c/p>\u003cp>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手續,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u003c/p>\u003cp>第十七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并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養老服務設施”字樣。\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五章 交付\u003c/p>\u003cp>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驗收合格后,產權歸政府的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同步簽署移交協議。\u003c/p>\u003cp>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居住區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同步申請辦理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首次登記后,產權歸政府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區縣民政部門持移交協議和相關材料,申請辦理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轉移登記。辦理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產權登記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優惠。\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六章 運營監管\u003c/p>\u003cp>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應在接收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后統一登記造冊,并根據周邊群眾的需求適時投入運營。運營應堅持公益屬性,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形式提供、參與養老服務。\u003c/p>\u003cp>第二十一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u003c/p>\u003cp>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民政部門定期開展設施使用情況檢查,擅自改變設施用途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擅自拆除設施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u003c/p>\u003cp>第二十二條 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優惠,使用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業務應當給予優惠。\u003c/p>\u003cp>第二十三條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住建部門、民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年匯總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達標率的相關指標數據并按時上報。對城市新建和已建住宅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達標或建而不交等問題,建立問題清單,排查摸底相關項目情況,規范建設管理,對未按要求配建移交的項目暫停后續審批并嚴肅追責,強化監管、引入社會力量推進未用設施開發利用,督促整改到位。市級相關部門對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u003c/p>\u003cp class=\"textAlignCenter\">第七章 附則\u003c/p>\u003cp>第二十四條 西咸新區、開發區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參照本辦法執行。\u003c/p>\u003cp>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u003c/p>","type":"text"}],"currentPage":0,"pageSize":1},"editorName":"滿政達","faceUrl":"","vestAccountDetail":{},"subscribe":{"cateid":"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type":"source","catename":"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description":"","cateSource":"","backgroud":"http://p1.ifengimg.com/ifengimcp/pic/20160919/d236177a15798b010c4c_size104_w720_h186.png","api":"http://api.iclient.ifeng.com/api_wemedia_list?type=source&keyword=%E8%A5%BF%E5%AE%89%E5%B8%82%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7%BD%91%E7%AB%99","originalName":"","redirectTab":"article","newsTime":"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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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adKey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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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var i = 0,len = adKeys.length; i 原標題:西安四部門最新通知 4月9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關于印發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 點擊圖片查看原文↑↑↑ 各區縣(開發區)民政、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現將《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落實執行。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4月7日 西安市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陜西省養老服務條例》《西安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的規劃、建設、驗收、交付、運營監管工作。 第三條 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的專門場所及相關服務載體。 第四條 新建城區、居住小區和新建住宅項目要按照規劃標準要求同步配套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條 民政、資源規劃、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制定公共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空間類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編制地塊在土地出讓前,資源規劃部門結合市場需求和宗地實際情況,明確宗地規劃條件。在編制實施詳細規劃、宗地出讓文件和核發規劃許可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 第七條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與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集中或鄰近設置,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大型住宅小區項目可以適當分散布局。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風和采光條件較好、便于服務轄區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老年人用房應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 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應嚴格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單項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標準統籌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確保新供應城市居住用地規劃統籌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達標100%。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可以將具備條件且閑置的房屋、場地等優先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標準的,區縣政府通過政府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補足養老服務設施。 第九條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建設養老設施的規劃條件、開發周期,在監管協議中明確交付運營方式,并按照“誰提出、誰履責、誰監管”的要求,由相關部門加強監管。 第十條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應將建設工程中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納入設計方案并聯審批環節,核實規劃設計的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并聯審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區縣資源規劃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資源規劃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變更業務審查。變更內容不符合詳細規劃未經批準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變更規劃許可內容。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一條 住建部門依法做好新建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對配建項目的建設進行監管,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等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依法依規向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設計文件進行建設,確保質量合格。 第四章 驗收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區補建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申請相關建審手續,并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手續,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并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養老服務設施”字樣。 第五章 交付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驗收合格后,產權歸政府的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同步簽署移交協議。 第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居住區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同步申請辦理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首次登記后,產權歸政府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區縣民政部門持移交協議和相關材料,申請辦理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轉移登記。辦理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產權登記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優惠。 第六章 運營監管 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應在接收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后統一登記造冊,并根據周邊群眾的需求適時投入運營。運營應堅持公益屬性,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各種形式提供、參與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資、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民政部門定期開展設施使用情況檢查,擅自改變設施用途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擅自拆除設施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 第二十二條 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稅費優惠,使用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業務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 區縣資源規劃部門、住建部門、民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年匯總養老服務設施配建達標率的相關指標數據并按時上報。對城市新建和已建住宅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達標或建而不交等問題,建立問題清單,排查摸底相關項目情況,規范建設管理,對未按要求配建移交的項目暫停后續審批并嚴肅追責,強化監管、引入社會力量推進未用設施開發利用,督促整改到位。市級相關部門對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西咸新區、開發區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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